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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蔚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0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蔚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蔚县某某风能有限公司在维修前期建设的蔚县永胜庄风电场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杨某某、张某某(已判决)以占用李某甲承包林地和风电施工破坏林木为由,从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多次在永胜庄南梁风力发电施工道路上用搭帐篷、种树等方式,阻止风电施工车辆通行,致使永胜庄风电项目无法施工,给蔚县新天风能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关于永胜庄9号风机施工期间阻工造成损失的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林地转让合同书、收条、提取证明、东甸子梁风电一期工程涉及李某甲林地占地及补偿核算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白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常某甲、常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杨某某、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风电工程无法施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蔚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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