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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已判刑)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周某甲发生矛盾, 2019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刘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屈某某(已判刑)、李某乙、江某某、陈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到新邵县***政府与周某甲约斗,被告人李某甲在途中准备了钢管,在***政府门口,刘某甲与周某甲殴打在一起,屈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上前帮忙用钢管殴打周某甲致其受伤。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邵东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QQ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证明资料、病历资料、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江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周某甲、肖某某、刘某乙、周某乙、张某某、叶某某、周某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及共同作案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刘某甲的纠集下,持钢管积极参加打架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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