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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月,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处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因货车过磅拍照一事与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三人均不起诉)等人在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北路一停车场内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约定“皮皮”,被告人李某甲遂电话联系管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停车场门口,被告人李某甲让徐某乙(已判决)带管某某、徐某甲、张某甲等人下车至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停车处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发生斗殴,后徐某乙、管某某、徐某甲、张某甲等人被打散后,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带管某某、徐某甲、张某甲至灌云县伊山镇大转盘向阳桥处,被开车前来追赶的李某乙等人逼停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再次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发生斗殴,过程中致李某乙、李某丙多处受伤。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于轻微伤;李某丙左腰部皮肤软组织锐器创,右手大鱼际皮肤擦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李某丙、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丁、管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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