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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河南方城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章某某(已判决)与柯某某(已判决)等人,于2012年6月7日凌晨,在潮州市区南较路海悦酒店贵宾五包厢喝酒,期间两人发生纠纷并相约叫人到海悦酒店斗殴。尔后,同案人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均已判决)、“某某”(身份不明)等十几人,被告人李某甲再纠集同案人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被告人李某甲一方人员持棒球棒、锄头柄等工具在海悦酒店附近小雅西餐厅门前聚集并到海悦酒店参与斗殴。同案人柯某某纠集赵某某、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海悦酒店参与斗殴。斗殴前邱某某从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处拿了一把自制猎枪并将枪放在楼下停车场一汽车内。人员聚集后,章某某带领其他人持锄头柄等工具冲到海悦酒店二楼殴打柯某某,柯某某被殴打后被酒店保安人员送往医院就医。柯某某一方的赵某某、邱某某等人见柯某某被殴打遂到楼下停车场的汽车中拿了自制猎枪及木棒等工具回到二楼还击。双方在海悦酒店二楼迎宾台前斗殴,后双方退到海悦酒店前门停车场继续斗殴。在此过程中,赵某某见己方人少打不过,遂叫邱某某开枪,邱某某遂持猎枪朝章某某一方方向开了一枪,致同案人肖某某中枪受伤,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邱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海悦酒店保安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自制猎枪一把。在此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同案人肖某某等人在小雅西餐厅与同案人章某某聚集后,持械与章某某等人冲向海悦酒店,并在海悦酒店二楼与柯某某一方相互殴打。

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系胸腹部枪弹创致肺、胃、胆囊破裂,心脏异物存留,伤情为重伤;柯某某系头左颞部钝器创长8.5CM、右胸部钝器伤致右侧第4-6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

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猎枪。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伍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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