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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虚假诉讼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钟立平,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至25日期间,高某某因需花钱分三次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给高某某,双方签订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要求高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回李某甲5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乙7000元,李某乙再将钱转回给李某甲,实际借款7800元;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给高某某,双方签订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要求高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回李某甲6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乙6000元,李某乙再将钱转回给李某甲,实际借款7800元;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给高某某,双方签订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要求高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回李某甲2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乙10000元,李某乙再将钱转回给李某甲,实际借款7500元。三次借款李某甲实际仅借出人民币23100元。借款到期后,高某某没有按期还款,李某甲到高某某家中追讨未果后,李某甲拿着高某某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高某某向其借款6万元未偿还,要求法院判决高某某向其偿还6万元人民币借款,后南海区人民法院判李某甲败诉,李某甲不服判决,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高某某偿还6万元人民币借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判李某甲败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2020年7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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