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4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沈阳****有限公司**,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5月期间,沈阳****有限公司的李某甲称其通过姓王推销员多次购进钛板,在与上海****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让姓王推销员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组,并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税额合计人民币168135.82元,现已全额退缴。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购销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沈阳****有限公司通用记账凭证,入库单,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资金流水情况说明、上海****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细、王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沈阳****有限公司工商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李某乙、区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甲第三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5.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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