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房(户籍地:江苏省沛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2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能够帮助刘某甲、王某某介绍的学员在沛县乾坤驾校学习驾照时可以优惠的事实,采取先低价收取学费,缴纳报名费时再为学员补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的信任。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此为诱饵,在后续收取刘某甲、王某某介绍的学员报名费近20万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2.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是沛县县委主要领导的亲属,可以帮助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乙、何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刘某乙人民币40000元,何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在骗取上述钱款后部分用于个人购车、生活消费等挥霍,并于2012年8月中旬,携剩余钱款逃匿。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案发至今未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乾坤驾校提供的学员报名缴费表、刘某乙提供的学员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2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外墙办证广告联系他人以2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沛县香颂雅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刘某丙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房屋所有权证书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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