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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7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9月1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23日、7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冒充宿州市纪委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王某甲、丁某某、魏某某、沈某某计人民币2443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宿州市政府广场结识了在此锻炼的被害人杨某甲。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其在宿州市市政府工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计60000元。

2.2014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宿州市火车站附近主动搭讪认识被害人王某甲。2014年6月份到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为“宿州市纪委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计81000元。

3. 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丁某某。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在宿州市纪委检查委员会工作,并向丁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带有其名字的安徽宿州纪律监察局督察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计35900元,后在丁某某的催促下,李某甲分两次归还丁某某人民币计9000元。

4.2015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宿州市火车站主动搭讪认识被害人魏某某,李某甲谎称自己为司法局工作人员,骗取魏某某的信任。2015年4月16日,李某甲以在外地开车撞人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在魏某某的催促下,李某甲归还魏某某人民币2500元。

5.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沈某某,李某甲谎称自己为“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骗取沈某某的信任。2015年5月底到6月份期间,李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计62400元。

(二)伪造身份证件事实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街面广告联系到办理假证的人员“杨某乙”(具体身份不明),并向“杨某乙”提供了本人照片及假的住址等信息后,先后伪造了姓名分别为“李某甲”“李明”,住址分别为安徽省宿州市纪律监察局宿舍3-3室、安徽省宿州市桥区纪律监察局宿舍3-3室的身份证两张、驾驶证两本。经安徽省公安厅、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身份证、驾驶证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的督察证、身份证、驾驶证等物证及物证拍照;

2.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牛某乙、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王某甲、魏某某、丁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物证检验意见书、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浩

代理检察员:王萍

2016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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