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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韩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谈恋爱为名,以多种方式、多种理由分别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760元、任某某74956元、王某某5700元、李某丙1000元、张某乙800元、郭某某22000元;使用秘密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1000元、郭某某13400元、李某丁62600元。具体如下:

一、诈骗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与被害人张某甲谈恋爱为名,以借款为由,使用张某甲信用卡刷卡套现4600元;2017年7月22日,李某甲未经张某甲同意,使用张某甲手机冒用张某甲名义向**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等平台贷款共计6000元,贷款到账后,张某甲同意给李某甲转账6100元;2017年8月5日,李某甲经张某甲同意,使用张某甲手机网贷760元后由张某甲转入李某甲账户。2017年9月初,李某甲给张某甲还款700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与被害人任某某谈恋爱期间,以借款为名,骗取任某某钱款共计74956元,其中任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甲转款39956元,通过支付宝转款35000元;2018年5月18日至27日,李某甲冒用任某某名义骗取任某某微信好友王某某5700元、李某丙1000元、张某乙800元。

3、2019年1月至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与被害人郭某某谈恋爱为名,以借款为由,使用郭某某信用卡刷卡套现18000元;未经郭某某同意,使用郭某某手机网贷4000元,贷款到账后,李某甲以还信用卡为由,诱骗郭某某将该4000元交给了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15216元。

二、盗窃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未经被害人张某甲同意,使用张某甲手机冒用张某甲名义通过蚂蚁借呗贷款8000元,2017年7月12日,李某甲以同样的手段通过**消费金融网贷平台贷款3000元。贷款到账后,李某甲钱款秘密转出并使用。

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未经被害人郭某某同意,使用郭某某手机冒用郭某某名义通过“360贷款”、“拍拍贷”等网贷平台贷款共计11900元,2019年2月22日,李某甲以同样的手段通过“向钱贷”网贷平台贷款1500元。贷款到账后,李某甲将钱款转出并使用。

3、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与被害人李某丁谈恋爱为名,未经李某丁同意,使用李某丁手机冒用李某丁名义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乐消费贷等网贷平台贷款,贷款到账后,李某甲通过谎称该款项为其朋友转款并要求李某丁代其取款、秘密转移至其他账户并删除相关转账记录等方式,盗取李某丁钱款共计62600元。

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共计8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马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 孙尉宾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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