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可以购买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高收益理财产品“薪连鑫”、“月月付”,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国建设银行杨庄支行其办公室内、北京市通州区被害人薛某甲的租住地,先后骗取薛某甲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后被告人李某甲以每月返息的形式向薛某甲返还人民币55万余元,李某甲的父母代其返还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8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建行杨庄东路支行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洁松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手续1套。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