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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9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期**幢**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网络赌博背负巨大债务无力偿还,遂产生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异性进行交往以便找其索要钱款用于还债的想法。2018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甲隐瞒其暂未离婚事实,宣称系离异男子,与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并于5月初在合肥市包河区**附近见面,随后二人予以交往。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继续隐瞒自身暂未离婚的事实,通过互联网联系,提供自身身份信息及照片,以200元价格办理虚假离婚证,让交易对方将虚假离婚证拍照并电子传送给自己,被告人李某甲再将虚假离婚证照片电子传送给李某乙,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父亲生病住院、子女教育培训、自身出差等各种事项需要费用为由,先后15次向被害人李某乙以借为名索要钱款,累积诈骗被害人李某乙76200元,诈骗所得被其用于归还欠款、生活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76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结乐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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