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上网浏览网页时弹出收购银行账号的信息,认为有利可图,之后其通过QQ、微信方式与“卡佬”(情况不详,在逃)联系,将自己的 “三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 盾),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卡佬”,为谋取更大利益,其便联系朋友张某甲让其帮忙办理“三件套”,张某甲又联系了吕某某、左某某、张某乙等三人,将四个“三件套”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将张某甲交给的“三件套”以每个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卡佬”。2019年12月初,一个叫白某某的以**国际平台有漏洞,能知道平台的内部消息为由,让何某某下载**国际APP平台,后通过微信、QQ聊天方式骗取何某某20余万元;2019年12月中旬,一个叫徐某某的以亲戚在中国**理财APP上投资,让何某某帮助下载中国**手机APP为由,骗取20万元左右。以上被害人何某某共计被诈骗40余万元。之后“卡佬”等人将诈骗何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傅某某、郭某某、辛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616614元转入李某甲提供的张某甲、吕某某、左某某、张某乙等四人的银行卡内。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查询吕某某银行卡余额时发现卡内有52600元,便指使张某甲、吕某某将该钱款取走,将其中1000元分给张某甲、吕某某,其余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李某甲出入境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吕某某、左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傅某某、郭某某、辛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诈骗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三件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造成被害人损失60余万被诈骗,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 翟兴兴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