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区**镇**村**街**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已判刑)经商议,以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低价购买走私汽车入户的方法,骗取他人支付的定金共人民币205000元。其中:
1.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美食城***店,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定金共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分占其中的人民币60000元。
2.在佛山市南海区,骗取了被害人袁某某的定金人民币共人民币105000元。在被害人袁某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判决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还了被害人袁某某的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骗取私人财物共人民币2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君文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佛山市**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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