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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公寓**,因涉嫌诈骗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名女子,该名女子自称叫李某乙,广东梅州五华人,年龄24、5岁左右。其后,二人发展成网恋关系,二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系,未曾见过面,李某乙并把自己堂哥李某丙的微信号推荐给罗某某。二人恋爱期间,李某乙以生病、生活困难、妈妈过世要处理后事、弟弟读书急需学费等理由向罗某某借钱;李某甲也以生活困难为理由向罗某某借钱。2017年至今,罗某某通过微信号“*****7758258”向李某乙使用的四个微信号、李某甲使用的两个微信号共转账216912.85元。实际上,“李某乙”为被告人李某甲假冒。被告人李某甲将从罗某某借来的钱用于娱乐消费及生活开支。

2.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赖某某确认男女朋友关系,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李某甲便以投资宵夜档需要资金为由向赖某某借钱投资。其后,李某甲以微信被冻结为由让赖某某将钱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给其朋友周某某,经统计,赖梦诗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了34745元,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53700元。周某某收到赖某某的转款后,将大部分钱兑换成现金给回李某甲,将一部分钱按照李某甲吩咐转给了李某甲的另外一个女朋友莫某某。经统计,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莫某某12400.52元。被告人李某甲向周某某、莫某某称,赖某某是因为先前借了李某甲的钱,才转钱给周某某偿还债务。被告人李某甲将从赖某某借来的钱用于娱乐消费及其与莫某某相处时的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清单、辨认等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305357.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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