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退回秀峰分局补充侦查,秀峰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左右,被害人龚某甲因经营期货生意亏损欲逃离桂林市躲避,龚的朋友被告人李某甲向龚提议,为避免龚的剩余资金被查封,李可以帮龚转移并保管剩余资金,李提出让龚写一张倒签时间的假借条给给周某甲,再让龚将钱转到周账户,以制造龚向周借款后还款的假象。被害人龚某甲听信后,**公司**罗某某、熊三姣名字在工商银行开设的、用于保存龚资金的2张工商银行卡交给李,并告知密码。被害人龚某甲外逃躲债后,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罗某某、熊三姣及被害人龚某甲的妻子周某乙,谎称要取钱帮龚还钱给周某甲及取钱拿给龚使用,罗、熊、周听信后,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罗、熊、周一起到桂林市秀峰区微笑堂附近工商银行(现为“周大福”门店),从罗某某工商银行622202210300623****账户取现人民币50万元及转账人民币60万元到周某甲622208210300008****银行账户,从熊三姣622202210300623****银行账户取现人民币50万元及转账人民币190万元到周某甲622208210300008****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甲将取现的人民币100万元拿走并占为己有。事后,被告人李某甲让周某甲将该笔人民币250万元转账至石某某妻子伍某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个人消费使用,已全部挥霍。

2011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龚某甲处得知其在罗某某及龚某甲亲戚申某某处还有资金,又向龚谎称将上述资金转移到周某甲处帮其保管,龚予以同意。被告人李某甲向罗某某、申某某谎称要帮助被害人龚某甲跑关系需要资金为由,要罗、申将龚放在二人处的资金交给其。罗某某、申某某听信后,罗分2次交给李共计人民币457406.06元,申通过银行转帐人民币20万元到李银行账户中。上述共计人民币657406.06元,已被被告人李某甲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已全部挥霍。

事后,被告人李某甲逃离桂林市,并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进行藏匿。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诈骗被害人龚某甲总计人民币4157406.06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海南省三亚市*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熊某乙、申某某、周某乙、周某甲、石某某、薛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甲的的报案和陈述材料;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4157406.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民

检察官助理刘仕淙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