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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大道****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李某乙和刘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刘某某私自将李某乙位于伊川县**镇**小区北楼*单元*楼东户的房子抵账,并更换门锁委托被告人李某甲看管。2019年12月份左右,李某甲谎称该房子系自己所有,让其叔叔李某丙将该房子卖掉,李某丙委托房屋中介卢某某卖房。2020年4月5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卢某某与李某甲签订售房协议,李某甲将该房子以2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丁,李某丁支付125000元以及定金2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其中44500元被李某甲用于归还李某丙的借款。后李某丁去装修该房时,被告知该房屋所有人不是李某甲,李某丁报警。案发后,李某丙退还被害人4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购房协议、证明、收据、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丙、卢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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