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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007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行政村,现住洛川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昵称“冬暖夏凉”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声称其可以给他人办理驾照,并留下了手机号码是159********的联系方式;同时,李某甲还用自己的另一个昵称“天天开心”的微信号自称是延安市车管所刘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两个微信号互发信息、让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照片和压指印拍照等方式,以给他人代办驾照保过为名,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份,邵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问其是否能办理驾照,李某甲称可以办理且不需要考试。随后邵某甲通过微信给李某甲转账7000元的办驾照费,含邵某甲本人和邵某乙办驾照的前期费用各3500元。

2、2017年2月份,赵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甲,问其是否能办理驾照,李某甲称可以办理,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不需要考试,3、4个月就可以办好驾照。办理一个驾照需要6500元,需先缴纳3000元定金,剩余费用等驾照办好后再交。赵某甲联系了同村的赵某乙,通过李某甲给其妻子李某乙和赵某乙的妻子冯雪萍两人办理驾照,两人各给了李某甲办驾照费500元现金。因赵某甲多次问李某甲办驾照进展,2019年2、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给赵某甲退了900元的办驾照费。

3、2017年3月份,赵某丙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甲,问其是否能办理驾照,李某甲称可以办理,只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照片就能保过,不需要考试,3至6个月就可以办好驾照。办理一个驾照需要7000元,需先缴纳2500元定金,待网上查询驾照办好后再给剩余费用。随后赵某丙陆续给李某甲介绍了6个人办理驾照,6人共计给李某甲办驾照定金6500元。

4、2017年7月份左右,韩某甲通过赵某丙认识了李某甲,韩某甲问李某甲是否能办理驾照,李某甲称可以办理,并且不需要考试,4个月就能办好驾照,办理一个驾照需要7000元,需先缴纳2500元定金,待网上查询驾照办好后再给剩余费用。随后韩某甲陆续给李某甲介绍了12个人办理驾照, 12人共计给李某甲办驾照定金累计29800元。

5、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的同学王某甲问李某甲是否能办理驾照,李某甲称可以办理,并且不需要考试,3个月就能办好驾照,办理一个驾照需要6000元。王某甲通过微信给李某甲转账11800元给付某某、王某乙2人办驾照。

6、2017年的一天,李某甲给赵某丁说其能给人办驾照,办理一个驾照7000元,需先缴纳4000元定金,待驾照办好后再给剩余费用。赵某丁就给李某甲介绍了同村的吉某某和赵某戊2人办理驾驶证,吉某某和赵某戊各给了李某甲4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之后吉某某又给李某甲500元现金及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的办驾照费。

被告人李某甲以给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共向26人收取办驾照费用,共计6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扣押清单;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

5、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

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3、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

4、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等。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五、检查、辨认笔录

1、人身检查笔录;

2、照片辨认笔录。

六、电子数据

案件光盘一张。

七、物证

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婷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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