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社**小**。2007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9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0月26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佯装行走时被多名被害人车辆撞到膝盖等身体部位,借机索要医药费,诈骗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 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拱墅区锦文雅苑西区东门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4 00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下城区三塘高层公寓三单元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乙人民币500元。
3.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拱墅区香苑路与八丈井东路交叉口南侧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乙人民币2 000元。
4.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拱墅区大关西六苑2幢与8幢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元。
5.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下城区白石巷大秦面馆门前,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下城区三塘菊园西南门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00元。
7.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下城区白石巷与颜三路交叉口东侧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200元。
8.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下城区三塘高层公寓三单元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元。
9.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拱墅区八丈井东路与香苑路交叉口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骏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拱墅区香苑路与霞湾巷交叉口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00元。
1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下城区香石公寓东门处,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 000元。
2019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西湖区振华路与紫宣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并扣押被告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郑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鹭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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