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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铜川市印台区**小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效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宏达宾馆,通过该宾馆老板黄萍结识山东省定陶县孟海镇村民曹某甲,便谎称能将曹涉嫌非法拘禁罪,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的的儿子曹某乙释放出来,随先后以能办理无罪释放、缓刑、监外执行为由多次向曹索要钱财,自2016年5月24日至10月21日,曹某甲通过邮政储蓄银行26次向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账户转账82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

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法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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