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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癞痢,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李某丙(已判刑)组织下,长期在鄱阳县某某镇附近通过打电话冒充讨债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具体由李某丙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单数万条,信息单的内容含有他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购买商品的种类及付款情况;并准备好非实名制手机号码及作案手机、接收诈骗款的微信及银行卡等。

每次打电话实施诈骗前,李某丙将诈骗工具(电话、信息单)分发给拨打诈骗电话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按照信息单拨打电话,以对方购买的商品没有付清货款为由,恐吓、威胁被害人交数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商品款”。如被害人被骗,李某丙则提供银行卡或微信帐号接收诈骗款,诈骗款由李某丙和李某甲、李某乙等拨打该被害人电话的人员五五分成;分成方式有现金和微信转账。

经查,李某丙等人共计骗取各地被害人钱款48871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八万余元,获利四万余元;其微信接收了被害人敬某某等9人被骗款项共计13276元中的6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以虚构事实、恐吓威胁为手段,与他人一道骗取被害人财物八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凌云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上饶市广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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