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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是公安部下发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名单中人员,李某甲属于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项目的一级猪头。2020年3月25日,禄劝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禄劝**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李某甲自2017年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李某甲先后参与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为“南宁基金会”、“吉祥北斗”、“民联基金会”、“大唐联盟”、“皇氏基金会”、“亚元”等,其中“南宁基金会”项目以西部大开发,国家统一规划,加入后能分到房子,享受国家养老保险等政策为借口,收取他人的报单费等费用。李某甲加入“南宁基金会”项目后,又在“南宁基金会”项目群成员的介绍下,加入了“吉祥北斗”项目,“吉祥北斗”项目是以购买茅台酒期权股等相关合作公司上市以后股权增值分红获利。2018年,李某甲又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了“民联基金会”项目,“民联基金会”项目是以宣传学习传统文化,保卫国家经济,入会后可以享受国家分房、养老、医疗、后代教育等好处,骗取他人的报单费等。李某甲加入“民联基金会”项目后,自己建立了一个名为“一带一路”项目群,李某甲在该群内进行宣传,并发了二维码在群内供他人交纳报单费等费用,同时李某甲除了将其加入的“南宁基金会”等项目的群成员介绍加入“一带一路”项目群之外,还介绍了吴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等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李某甲采取扫码方式向吴某某等人收取报单费等费用。此后,李某甲又相继加入“大唐联盟”、“皇氏基金会”和“亚元”等项目,“大唐联盟”、“皇氏基金会”和“亚元”等项目都是以解冻国家资产、投资入股等为借口,以加入后会得到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的报单费、公安备案费等费用。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7年至2019年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期间,李某甲负责宣传、收取费用、介绍他人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等,还自己建立了“一带一路”项目群,将收取报单费等费用的二维码发在“一带一路”项目群内,整个过程中,通过扫码向李某甲交纳报单费的费用的人员有吴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柏某甲、柏某乙、李某乙、石某某、白某某等多人,李某甲共向他人收取了30386元报单费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有组织操控者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致使他人财物被骗303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伟芬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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