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幢**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虚构澄迈G360高速工程、在三亚开设砂场等投资项目,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黄某某通过其平安银行账号62162600000********向李某甲的平安银行账号62305838186********转账人民币共计39万元,黄某某通过微信账号“HM88881****”向李某甲的账号“a56257****”转账共计人民币1万元。李某甲于2020年7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返还黄某某人民币21974元。
2020年9月3日18时,民警在儋州市**镇**幢抓获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甲被扣押的苹果8手机一部、平安银行储蓄卡一张(见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微信账号交易记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说明等;
3.证人证言: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李某甲的供述;
6.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的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人民币40万元,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迪焜
书记员:蔡小香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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