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68********,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6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其系“大经建设有限公司” 股东,虚构该公司在内江传化广场的建设项目需对外承包食堂,又以承包食堂需交纳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4千元、蒲某某2万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又谎称其系“大经建设有限公司” 股东,虚构该公司在内江传化广场的建设项目需对外包混凝土项目,并以承包该项目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刘某某2万元。以上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08822****);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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