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已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胡同**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北京银行前,以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乙请托法官取消其失信黑名单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话录音及民警询问马某某录像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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