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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至4月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以帮助被害人郭某甲(男,32岁,河北省人)处理其父亲郭某乙生酒后驾车违章的名义,先后骗取郭某甲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9500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男,39岁,河北省人)处理其车辆违章并赎回被扣押车辆的名义,骗取王某某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民警在北京市顺义区**镇**中心**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他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网上比对记录、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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