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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至3日间,他人通过电信网络以虚构办理贷款需要流水记录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395元。他人事先找到胡某甲(已判刑)要求提供多个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收款并转账,胡某甲安排胡某乙(已判刑)实施上述行为。胡某乙安排朱某某、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参与收款、转账至胡某乙账户。胡某乙、胡某甲收到上述诈骗钱款后,分多笔转至被告人李某甲微信账户,被告人李某甲立即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于次日取款。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胡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胡某乙、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桂花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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