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先后6、7次将自己收集的球鞋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某。同年8月4日,李某甲在博罗县**镇**路**号**屋**楼**房处,主动微信联系黄某某,在明知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显著低价6666元出售球鞋会亏本的情况下,仍以低价6666元为诱饵,假称售卖9双球鞋给黄某某,骗取得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6666元给其。李某甲收款后,未发货,后在黄某某追问下,只向黄某某发货一双fog球鞋(约定价为741元)及微信退款300元,后拒绝黄某某联系。李某甲骗取得黄某某5625元后,用于购置苹果X手机及偿还个人债务。同年9月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抓获李某甲,次日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某甲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黄某某5625元,取得黄某某对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 黄达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0765****;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37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李某甲被扣押的一部黑色iPhone X手机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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