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李某甲通过双辽市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按照自己家房照内容花150元钱购买了一本假房照,2017年1月李某甲使用假房照在段某某处借款10万元钱,约定月利2分,李某甲将借来的钱用于偿还外债和吃喝玩挥霍。2017年6月李某甲偿还段某某12000元钱利息,2017年秋天偿还段某某20000元钱,后李某甲无偿还能力,躲到了辽宁省沈阳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双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情况说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欠据
、房照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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