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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一期****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瑶某某”的微信号与李某乙在微信上聊天,后两人在微信上确定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购买衣服、购买房屋等理由,骗取李某乙及其母亲周某某现金21000元。李某乙发现被骗后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李某乙现金21000元。

2.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瑶某某”的微信号与陈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后两人在微信上确定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母亲患病等理由,骗取陈某某现金8000元。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陈某某现金8000元。

3.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徐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姗某某”的微信号与廖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后两人在微信上确立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需要帮父亲还高利贷、购买手机等理由,骗取廖某某现金30000元。2018年10月廖某某发现被骗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廖某某现金30000元。

4.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徐某某、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姗某某”、“瑶某某”的微信号与帖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购买物品、娃娃需要钱看病等理由,骗取帖某某现金7000元。帖某某发现被骗后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帖某某现金7000元。

5.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瑶某某”的微信号与曾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后两人在微信上确定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逛街购物、购买家具等理由,骗取曾某某现金4100元。曾某某发现被骗以后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曾某某现金4100元。

6.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抖音上一网络直播主播“温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琳某某”的微信号与李某丙在微信上聊天,后两人在微信上确定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交学费、更换车轮胎等理由,骗取李某丙现金14720元。李某丙发现被骗以后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李某丙现金14720元。

7.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瑶某某”的微信号与严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后两人在微信上确定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母亲生病治疗需要钱等理由,骗取严某某现金18000元。严某某发现被骗后便找到李某甲退钱,随后李某甲退还严某某现金18000元。

8.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假意向万某某介绍女朋友,随后李某甲便将自己另外一个微信名为“遗某某”的微信号推荐给万某某。后李某甲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遗某某”的微信号与被害人万某某在微信上聊天,两人在微信上确定了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生病住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万某某现金67000余元;同时,李某甲还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以万某某女朋友的身份骗取万某某母亲现金15000元。

9.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彭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微信名为“瑶某某”的微信号与张某某在微信上聊天,两人逐渐熟悉以后李某甲以生病用钱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高文川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德阳市罗江区**一期****单元**室,联系电话1888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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