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街**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六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今,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其经营电动车销售公司、与政府合作充电桩安装项目、有房产等经济条件,与李某乙、黄某甲、阳某某、王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39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今,被告人李某甲以朋友出车祸、朋友退股、汽车销售业务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李某乙29000元;
2.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以为黄某甲儿子买房为由骗取黄某甲1万元,以装修新房为由骗取黄某甲母亲郑某某2万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以签订合同需要保证金、资金周转、没有货款等为由骗取阳某某43500元;
4.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与政府做充电桩生意等为由骗取王某某369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证、宝马车钥匙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郑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李某乙、黄某甲、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房产证光盘1张;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 莉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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