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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粮农,户籍地即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村**组**号。因本案,经高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31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得知高县**镇**村村民李某乙自1999年起便想在自家自留地里筹办修建两所寺庙,但修建寺庙的申请书一直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被告人李某甲以县上、省上有关系为幌子,并通过私刻高县县领导“李康印”私章在李某乙提供的3份申请书上盖印并书写“同意合法手续,李康亲笔”等字样获得李某乙信任,然后以需要钱财打点关系为借口,先后从李某乙手中骗得现金3000元、5000元,共计8000元。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李某乙损失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萍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34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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