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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嫩江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户籍:嫩江市****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其同事关某某的微信名 “**红颜”(微信账号:wxid_alir5h0x******)加张某某为好友后,冒充其同事关某某向张某某借5000元钱,李某甲在微信上收到张某某借给关某某的5000元后将张某某微信拉黑。李某甲骗取的张某某5000元已依法扣押,并返还给张某某。

经侦查,2020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讯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微信名、微信头像,冒充他人从同事处借款5000元(数额较大)据为己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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