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宁远县**公职人员,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没有能力帮被害人欧某某办理朋友小孩的入学手续的情况下,假称有能力办理小孩入学手续,需要跑关系,陆续骗取被害人欧某某共计68000元,并将该钱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挥霍。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邓小萱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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