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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曾在临泉县佰强房产中介工作过的身份,对外谎称其有临泉县皖新文化广场、华安城的限价房房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2.1万元,该款被李某甲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李某甲对房产中介刘某某谎称其有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房源,刘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12.6万元用于订购皖新15栋503、1204、16栋1104房,李某甲收取12.6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5月,李某甲找到房产中介王某甲谎称其可以买到华安城的限价房,但是需交纳购房定金,王某甲遂转账给李某甲4万元,分别预定皖新15栋1301、1501、1304房,李某甲收取4万元购房定金后直接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5月,李某甲在朋友圈内谎称能买到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邱某某看到后咨询李某甲,李某甲承诺能买到皖新限价房但需要提前支付定金,邱某某遂交给李某甲17.2万元,用于购买皖新16栋1201、15栋901、15栋701、15栋1304房,李某甲收取17.2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5月,李某甲主动联系吴某某,谎称其有皖新的限价房房源,吴某某遂转给李某甲10个客户的购房定金共计28万元,用于订购皖新15栋1302、701、1103、704、1601、1901、804房、12栋1201房、16栋1204房,李某甲收取28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5.2019年5月,陈某某看到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消息称能买到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遂转账给李某甲3万元用于购买李某甲承诺的皖新15栋1204室,李某甲收取3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6.2019年5月29日,李某甲对房产中介常某某谎称能够通过内部关系买到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常某某遂交给李某甲26.9万元用于购买皖新文化广场限价房,李某甲收取26.9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7.2019年6月,李某甲找谢某某微信聊天,谎称其有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房源,谢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6万元,作为购买皖新文化广场15栋901、16栋1201房屋定金,李某甲收取6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8.2019年6月,陶某某咨询李某甲是否能买到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李某甲谎称能买到但是需要先交购房定金,陶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10万元,用于购买皖新15栋1504、16栋2001、15栋1601、16栋1101、16栋1304房屋,李某甲收取10万元购房定金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9.2019年6月,李某甲微信联系耿某某,谎称其能帮助购买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耿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19万元,李某甲收取19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10.2019年6月,李某甲主动联系王某乙,谎称其有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房源,王某乙遂转账给李某甲5.2万元,用于订购皖新15栋1504、1604房,李某甲收取5.2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11.2019年6月,李某甲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辛某某,谎称手中有皖新文化广场的限价房房源,辛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5万元用于购买皖新16栋1301限价房,李某甲收取5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12.2019年6月,李某甲主动联系赵某某,谎称其有皖新文化广场、华安城的限价房房源,赵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12万元,用于订购皖新15栋1702、1601、1501房,16栋902、1302、1602房,华安城44号地9栋704房,李某甲收取12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13.2019年6月13日,吴某某找到李某甲询问是否能买到华安城限价房,李某甲谎称可以买到,但是需交纳购房定金,吴某某遂转账给李某甲5.5万元,用于预定皖新文化广场15栋801室房屋,李某甲收取5.5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14.2019年6月26日,李某甲找到王某丙,谎称其可以买到华安城的限价房,但是需交纳购房定金,王某丙遂转账给李某甲3万元,作为购买华安城16栋1103室、9栋701室的定金,李某甲收取3万元购房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于某某、姚某某、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3.常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15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8张、其他补充材料2份共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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