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北京市**区**路**号**饭店员工宿舍。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萧县**镇村民郭某某经同事朱某某介绍与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相亲。被告人李某甲在取得郭某某信任后,多次虚构自己及其家人被催债、弟弟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郭某某借款,郭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4日,共向被告人转账人民币101.5万元,期间被告人归还部分钱款,尚欠郭某某人民币54.8万元,均被被告人挥霍,经郭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均不予退还。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