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 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在中央学习过,认识中央很多人,受过国家领导人接见,能帮助申请移民扶持资金,以收车船费、打点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廖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收取车船费、打点费为由,骗得杨某某100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廖某某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收取车船费、打点费为由,骗得廖某某100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解决住房问题收取车船费、打点费为由,骗得李某乙10000元。
4.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解决养老金落实问题收取车船费、打点费为由,骗得朱某某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廖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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