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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庄小区。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相亲、恋爱为名,用隐瞒真相、虚构相亲对象亲属身份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9000余元。

1、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化名“许慧”,以婚恋为由骗取李某乙见面礼、首饰、礼品等财物20000余元。

2、2018年10月份,在付某某(另案处理)化名“李霞”,以婚恋为名与董某某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和付某某虚构事实,以索要“相家费”、钱财等方式骗取董某某财物32000余元。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付某某等人预谋,安排聂某某(另案处理)化名“聂圆圆”,以婚恋为名骗取刘某甲“相家费”、衣物、首饰等财物20000元。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安排梁某某(另案处理)化名“梁艳”,以婚恋为名骗取李某丙“见面礼”、衣物、礼品等财物9000余元。

5、2019年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安排徐某甲(另案处理)化名“张欣”,以婚恋为名骗取吕某某见面礼、衣物、礼品等财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付某某、梁某某供述,被害人董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五人陈述,证人马某某、吕某某、代某某六人证言,年龄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婚恋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继霞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表各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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