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区**路**号**室(原**宾馆),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求购口罩的迫切心理,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出售且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魏某某(转款地本市槐荫区)、杨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口罩款共计4150元。2020年3月11日,李某甲在侦查机关行政案件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李某甲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号个人信息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列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电信网络多次诈骗、涉疫情犯罪、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青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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