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镇**村**公寓**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某(另案处理)从国外购买了可以进行外汇、贵金属、指数等交易的MT4平台,刘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许某某约定由**科技公司基于**平台帮助其研发名为“**”的外盘期货交易虚拟平台,**科技公司收取**国际平台盈利的5%。**国际平台是一个无经营资质且不能对接国际市场、无法将客户投资的钱实际投入恒生指数等市场的虚拟平台。为发展平台代理商及客户,刘某某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及陆某某(另案处理),由二人分别负责英伦国际平台具体业务。
2018年4月,陆某某发展被告人李某甲为**国际平台代理商。李某甲让手下经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业务员通过组建微信群、直播间等途径,假扮炒股高手、专家等身份骗取客户信任,继而让客户将资金投入**国际平台进行恒生指数等投资,利用平台事先设置的规则,指导客户进行频繁交易、反操作,同时平台对客户出金进行严格限制,导致客户巨额亏损和产生大量的手续费。英伦国际平台诈骗的客户亏损金、手续费、汇率差等钱款由刘某某等平台方、陆某某、李某甲等代理方和**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2018年5月底,何某甲及其弟弟何某乙分别加入“**”“**”微信群,群主“九阳”(另案处理)多次在群内发布股票信息及**国际平台链接,鼓动买卖恒生指数,保证高额利润。在群内助理“雯雯”(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何某甲、何某乙在**国际平台注册开户,入金共计732424.63元。群内老师“牛散-红狼”(另案处理)指导何某甲、何某乙在**国际平台操作买卖恒生指数,后二人均亏损大笔钱财。二人欲出金时,发现该平台及微信群内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经查,何某甲、何某乙的上级代理为李某乙,李某乙的上级代理为李某甲,李某甲的上级代理为赵某某(系陆某某用他人证件信息办理,实际为陆某某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732424.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补充材料,共计二百九十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附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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