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522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家人生病需要用钱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5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得知被害人李某乙有购房意向,遂谎称其所在的单位山西省**厅内部有低价福利房指标,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位于小店区**城的住房,被害人李某乙信以为真。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购房款、车位款、更名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乙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营**府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转账给李某甲购房款744186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其丈夫在太原市**部门上班,能够为被害人李某乙的妹妹李某丙办理西安市**局工作,先后以支付办工作费用、宿舍配套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乙在上述地点先后向李某甲转账98740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归还被害人李某乙2万余元,其余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支出,现赃款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隆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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