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楼,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庄**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代购医用口罩,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596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帮被害人曹某某代购医用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938元。

二、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帮被害人杨某某代购医用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2325元。

三、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帮被害人李某乙代购医用口罩、消毒水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333元,并将被害人李某乙微信拉入黑名单。

2020年2月13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庄**区**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起获手机1台。破案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护物资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4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