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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焦作**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博、转转等平台发布虚假卖宠物猫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先以交纳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部分钱财,再编造虚假的邮寄信息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剩余买猫或买猫用品的钱财骗取。被告人李某甲以此方式骗取了李某乙765元、邱某某500元、胡某甲300元、钟某某502.44元、杨某某590元、宋某某850元、周某某300元、梁某某1249元、明某某736元、邵某某300元、邹某某250元、戴某某300元、王某某200元、刘某某500元、胡某乙700元、陈某某832元、金某甲500元、胡某某300元、金某乙500元,共计10174.4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赔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对如实供述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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