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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村**乡**村**组,住冷水滩区**路**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冷水滩以帮龙某某贷款25万元需提前支付利息费为由,诈骗了龙某某22500元钱,龙某某分六次通过微信将这22500元转账给李某甲。

2.2020年3月,李某甲在微信上自称李某乙与零陵人邓某某聊天,声称可以帮邓某某借到20万元,但需要提前支付6000元钱利息,以此为由诈骗了邓某某6000元钱。

3.2017年3月,屈某甲的儿子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李某甲以能帮屈某甲儿子取保候审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诈骗屈某甲9000元钱。

以上李某甲诈骗共计3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邓某某、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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