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97********,蒙古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在闲置交易平台“**”上发布销售医用外科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得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500元、南京市浦口区的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35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和吴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吴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平台发布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幢**室,联系电话1981222****,1589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2页,补充材料44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手机3部,移动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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