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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绥化地区********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4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月,冒充单身女性在百度贴吧“交友吧”上发布要找男朋友的帖子,并将网上购买的微信账号截图发布该帖子上。被害人许某某添加该微信账号后,被告人李某甲假装跟被害人许某某谈恋爱。在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网恋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缺钱吃饭、缺路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3800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微信转账截图、财付通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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