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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河北省廊坊市人,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号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至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忙张某某、李某乙办理贷款为由,透支消费张某某的五张信用卡及一张储蓄卡内人民币共计20573.55元,并以为张某某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某、李某乙人民币共计38498元。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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