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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94********,满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捕前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上大学期间便在网上借贷款消费,因无工作收入越借越多,自己无力偿还。2016年10月份李某甲毕业后,为偿还网络贷款,对亲朋好友谎称有一哥哥在北京、天津等地经营贷款公司,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融资,让朋友孙某、杨某甲、赵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杨某乙、赵某乙、陈某等人通过网贷等各种途径借款而后转借给自己,并向对方支付高额利息,称会按期帮对方偿还网贷。

李某甲在获取上述款项后,除用于偿还之前所借贷款,向孙某等人支付高额利息外,用于外出旅游、购车等高额生活消费。直到2019年2月份,李某甲以其哥哥公司清算为由,不再支付本金利息。至案发时止,李某甲以上述虚假投资理财返还高额收益为诱饵,共骗取孙某等八人人民币427641元。

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常树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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