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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单元**号,捕前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赵某某编造可以帮他人不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获利(事前垫付6000元,事后由李某甲向“学员”收取12000元),并承诺事成后将大部分“利润”分给赵某某。随后,李某甲虚构“学员”信息、过节给领导送礼等事由,并将盖有其伪造的石家庄**培训学校财务章的收据照片及虚构“学员”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进一步获得其信任。李某甲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6950元,李某甲将部分赃款转给其妻子黄某某、其母李某乙,剩余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号码、被告人与被害人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账号截屏、微信转账截屏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复印件、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郄马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石家庄**驾校出具的证明及印模、郄马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腾讯公司出具的微信交易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庆绵

检察官助理:陈思晨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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