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6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虚假的房产手续作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张某甲借款100万元,后下落不明。
2、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虚假的房产手续作抵押,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借款合同书向陈某甲借款200万元,后下落不明。
3、2014年3月21日、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虚假的房产手续作抵押,与赞皇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00万元,后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书、借款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资金往来信息结果单、收条;
2、赞皇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赞皇县房产管理所证明、赞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证明;
3、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证明;
4、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5、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丙、陈某乙、赵某丙、李某丁、张某乙、白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证言;
6、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秦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产手续作抵押,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付有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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