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河南省夏邑县人,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号,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白鹤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与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的许某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处对象为由与河南省孟津县**村安某某结识,2016年10月,李某甲向安某某索要彩礼20000元,存入自己农业银行账户内。2017年11月,安某某找到李某甲要求共同生活或者退还彩礼,李某甲以同意共同生活为由再次向安某某索要6000元存入本人民丰银行账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和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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